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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0)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现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按下表现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交通运输业14%
工业、商业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20%
娱乐业30%
装璜、装修、广告业24%
其他行业18%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不断提高核算水平,并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及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三、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要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规范规定征收办法。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所得率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新的政策贯彻落实。
五、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额于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中有关带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核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