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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占用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占用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1〕248号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我公司房改房占用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海钢办字〔2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司目前未将房改房占用土地过户到职工名下,该房改房占用土地属于你司应税土地,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5月27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