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4〕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修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优惠不再经省税务局批准。免征税额由企业在每次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对免税土地的名称(地号)、性质、面积、闲置时间、税款所属时期、等级和税额等作相应说明。
二、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登记表》、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免税的土地开始自用、出租、出借的,也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备登记查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状况,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每年都要专门造册登记,随时做好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做好税法宣传,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强化纳税申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政策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登记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39号             2004-08-02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税地字〔89〕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