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406号
全文失效。本文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相关问题,琼地税函〔2011〕522号文件有新的规定,按照新旧法规定不同适用新法原则,本文于琼地税函〔2011〕522号文件发文时,即2011年11月2日全文失效。
三亚市农村综合改革税费征稽局:
你局《关于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区农用地转用涉及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三农改[2008]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根据三亚市城市规划要求,申请征收位于海棠湾镇大庄村委会集体土地64.2456公顷,收回三亚林场国有土地107.2409公顷,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亚市海棠湾首期用地征收、转让及招标出让手续的复函》(琼土环资函[2007]317号)的要求和程序,将以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招标出让给海南省开维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
)第一条“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的规定,受让土地的海南开维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应为纳税人。请你局按规定将上述7家企业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尽快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