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发〔201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件规定,2016年1月1日废止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已无需提供)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

(一)申报受理环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除了报送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经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后应提供而未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上月末的财务报表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报表)。

既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又无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被投资企业资产构成情况和相应证明材料。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

【失效】(6)《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2.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受理岗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材料,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受理申报。

申报受理岗应当与税源管理岗做好配合工作,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报送了上述资料的,无须重复报送。

(二)审核环节

1.股权转让公平性审核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重点关注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首先审核股权转让的正当理由,具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须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认真审核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属于相关税法规定的“明显偏低”情形;通过比较净资产金额判断是否“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合理的方法确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

2.计税依据审核

(1)各市、县、区地税局除了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外,重点要审核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准确性、合理性。

(2)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核定。

(3)影响计税依据确定的,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被投资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3.审核期限

(1)税源管理分局应在纳税(扣缴)申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流程(见附件1)核实其股权转让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并为被投资企业出具《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2)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审核工作的,可经市、县、区地税局同意后,延期10个工作日。

(3)股权转让所得经审核后,发现违法嫌疑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股权电子台账建立与登记

省局正在开发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各市、县、区地税局在电子台账建立后,应当合理分工和工作规程,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各市、县、区地税局应当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自然人股东信息登记,在“核心征管-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模块中填写《自然人股东初始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变动登记表》、《自然人股东股权原值变动登记表》、《股权转让明细登记表》(见附件2)。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在“监控分析-纳税人涉税信息-登记类”查询模块中通过《自然人股东信息表》和《股权转让明细表》(见附件3)动态监控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的变化情况。

附件: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审核流程

2.自然人股东信息登记

3.自然人股东信息查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