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71号 1999-04-20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要求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饲料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范围;
(二)有无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储存设施;
(三)有无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
(四)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二、[条款废止]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企业至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具体检测单位名单附后)办理有关检测事宜。
三、经检测合格后,企业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符合免税条 件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经认真审核后,符合条 件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上级国税机关免税通知后,才能给予企业免税照顾。
六、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检测和审核手续,否则,国税机关停止其免税,并有权追回相应已免的税款。
申请免税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偷税论处,并取消其免税资格。
七、各地要建立免税饲料产品的企业档案,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监控。市、地国税局于年终后一个月内,将所辖免税企业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利润总额、免征增值税税额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