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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部分条款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部分条款失效】
桂地税函2009446号             2009年8月14日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废止第一条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一条

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问题的请示函》(桂瑞函字[2009]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条款失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