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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7〕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桂财税〔2021〕10号规定,不再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关注财政收支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19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