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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全文废止】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全文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 2019年7月29日)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以下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
(二)园林;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园地,是指果园、桑园、茶园等以种植集约经营的经济型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为主的土地。
第四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  本省各市、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规定如下: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澄迈县、临高县、儋州市、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每方米为25元;
(三)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指山市每平方米为20元。
国有农场(含市、县、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市、县、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08年11月1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