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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6〕123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全面掌握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二税”)税源情况,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二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应税、免税房产和土地。
(二)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
(三)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学校、医院和其他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和土地。
(四)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房产和土地。
二、清查内容
(一)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
1、房屋产权人名称、房屋座落详细地址、幢号、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购建时间、产权证号、造价(原值或评估价)、征免税界定、年应纳税额。
2、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土地座落详细地址、土地使用权证号、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土地等级(税额级距)、单位税额、征免税界定、年应纳税额。
3、出租房屋、土地的详细地址、面积、用途、产权人、年租金(不足一年的换算成年租金)、年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二税”情况
主要对纳税人2004、2005年度内“地方二税”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减免税额、欠缴税额(含2004年前欠税数额)等进行清查;对涉及相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也一并进行清查。清查的重点如下:
1、宾馆、酒店业纳税人自用、经营用房产、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二税”。重点是纳税人房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电梯、中央空调等有关配套设备和照明、电力、电缆、给排水等有关配套设施从房产原值中扣除。
2、单位或个人用于经营加油(气)站的房产和土地 ,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二税”。
3、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二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地方二税”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土地(包括未开发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自用、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二税”。
5、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或按揭贷款等方式购买并使用的房产,是否从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是否按房产价值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6、科研转制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在减免税年限到期后是否恢复征税。
7、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延期期限到期后,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三、清查时间
自2006年6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1月30日结束。
四、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加强领导
本次税源清查,是摸清底数,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地税局要成立以局长或主管局长为组长,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组成的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及步骤
主要采取纳税人自查自报和税务机关清查核实相结合的
方式,具体为:宣传动员、自查自报自纠、清查核实、抽查、结果处理等阶段。
1、宣传动员
为确保本次“地方二税”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局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管辖范围,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和此次清查工作要求,发放清查资料、辅导纳税人填报有关清查报表,保证清查工作顺利实施。此项工作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2、纳税人自查自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据实填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源调查表》(表1)、《房产税自查、核实情况表》(表2)、《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核实情况表》(表3),并依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自查面达100%,自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
3、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拉网式清查核实
纳税人自查自报工作结束后,由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组织清查小组,按照税收管理范围对辖区内所有应税房屋、土地,逐段、逐户、逐栋进行拉网式清查核对,确保税源数据的真实性。清查小组成员必须填制复查核实情况(表2、表3相应内容),同时在清查表上签名以示负责。核查工作结束后,将清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县局法规税政部门汇总。此项工作于2006年9月30日前结束。
4、抽查
(1)市县局抽查
各市县局于2006年10月1日至31日,组织检查组对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上报的“地方二税”清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得低于15%。
(2)省局抽查
各市县局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于2006年11月1日至30日,组织部分市县局业务骨干组成省局检查组,对全省清查情况进行抽查,清查面不低于5%。
5、结果处理
(1)为了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凡属自查自报并主动在2006年9月30日前缴清原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2)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自查、自报、自纠,经发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追缴原未缴或少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建立健全“地方二税”征管档案。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局要充分利用“地方二税”清查资料,逐户建立健全税源信息档案。为了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市县局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地方二税”税源信息数据库。
五、责任追究
在本次清查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按清查规定要求认真进行清查核实,如发现不据实核查或弄虚作假者,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六、总结
各市县局要对此次清查工作认真总结,对清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限于2006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局(法规税政处)。


2006年6月7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