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1〕6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省局各部门、各直属稽查局: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16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 ( 琼地税函〔2011〕171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清算审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省局稽查部门清算项目。
第三条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487号)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清算审理组负责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的初审工作。清算审理组日常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成员由省局政策法规处、地方税处、营业税处、督察内审处、征收管理处、省局稽查局组成。
第四条 清算审理组日常工作职能:
(一)受理及审理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材料;
(二)召开清算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清算项目中存在的难点和争议问题;
(三)形成清算审理初审报告书报省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承办省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清算审理组在审理过程中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客观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清算审理组审理采取阅卷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省局清算审理工作有别于提请单位的审核和审理,应重点审理以下内容:
(一)对提请报告进行一般逻辑性审核;
(二)对是否按照总局和省局规定的规程清算进行审核;
(三)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四)清算过程中审核人员与审理人员间存在分歧的问题,以及被清算单位与税务机关间存在争议的问题;
(五)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定性定率是否准确、适用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等。
第八条 各稽查局在提请审理时,应在清算审核报告中对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存在的争议问题加以说明,并形成具体意见提交。
各稽查局应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提请书》(附件1)和移交相关清算材料。政策法规处在接受提请审理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案卷交接单》(附件2),由经手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并向提请单位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3)。清算审理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并撰写初审报告,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在接受提请单位审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审理提请书和相关材料分送各清算审理组成员书面审理。审理组成员应对提请审理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向政策法规处查阅案卷资料,或直接向提请单位了解情况。
第十条 清算审理组成员应在收到清算审理提请书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政策法规处。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审理组成员书面审理意见结合审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报批。清算审理组各成员书面审理意见一致,认为清算报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合理、事实真实清楚、定性定率准确的,清算审理组出具初审报告,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退回。审理组各成员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清算程序不符合规程,清算审核报告包括收入确认、费用成本列支和项目扣除等内容含糊不清、定性定率不准确的,清算审理组将相关意见和问题反馈提请审理单位,并将提请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要求其在30日内补齐补正。
(三)会议审理。清算审理组成员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清算项目情况较为复杂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政策法规处召集清算审理组各成员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经会议讨论研究,达成统一意见的,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会议讨论研究,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将不同意见汇总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提请审理案件经省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清算审理组负责将最终审理意见反馈提请单位,并按统一格式制作清算审核结论书。
清算审理过程中需要补齐补正材料、补充调查或有请示事项的,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第十三条 清算审理组对审结的提请案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提请单位,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案卷交接单》
20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