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3〕81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骏信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骏文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南骏信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骏文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多宗地类(用途)为“庄园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该类用地以生态农业为主体的生态示范园区开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但对该类用地中的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