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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03 甘国税函发〔2003262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国税函〔2003〕1144号 )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