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6〕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29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直属局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和监控。海口、三亚和洋浦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含年实现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他市县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含年实现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管理。没有企业达到以上标准的直属局,以其实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或注册资金前五名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管理。
二、在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重点税源企业收入的分析工作。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利润等增减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极大。各直属局在加强重点税源企业日常征管的同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变动情况、财务状况、税收征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各直属局每月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10%以上的,除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外,还应对重点税源企业,就其收入总额、利润额、所得税额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并于每月7日前将分析情况通过FTP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三、各直属局要结合实际,制订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