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9〕60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监督管理,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要求,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困难减免审批以外,其它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审批事项(含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相关法规政策办理减免税事项。凡是法规、政策规定属于减免项目的,不得征前自行减免,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程序办理审批和报备。
三、减免税包括审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审批类减免受理后,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备案类减免由纳税人向市县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市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其减免税款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市县主管减免税的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减免税情况录入征收管理系统减免税模块。
四、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岗责设置,并根据减免项目的难易及复杂程度,逐步建立起减免税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五、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上报减免税审批情况。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上报情况不定期对减免税审批工作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20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