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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7〕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13〕16号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第五条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除了需报送《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需报送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可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以及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尚未出具清算报告的,可不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税务中介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予以确认并公告。
三、税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如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的,应予退回,待其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取消其鉴证资格。
四、各市县局应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款清算,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县局审核后报省局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各市县局出具清算报告:
(一)房地产清算项目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清算后应退税款占预缴税款50%(含)以上的;
(三)清算后应退税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
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具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报省局备查。
未达上述标准,不需报省局审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出具清算报告的具体税务机关,由各市县局确定。
五、《通知》第七条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的征收率问题,省局将另文明确。在此之前,各市县局继续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4〕122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7年5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