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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3〕2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为促进石灰石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文中“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2元/吨”修改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文中“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2/吨”修改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吨”

根税谱®提示:据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琼财税〔2015〕1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将石灰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10元,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以上幅度内分别确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于 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维持不变,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税2 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立方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