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4-26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来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