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9项规章:
一、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1984年6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73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四、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17号文件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五、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8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七、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八、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1990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九、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十、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一、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十二、《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十三、关于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内住房合股公司的住房承租人违约处理程序的规定(1994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十四、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十五、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95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
十六、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11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十七、北京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1996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十八、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十九、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解读
日期:2018-03-16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有关政府规章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并分别以市政府令第277号、市政府令第278号公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修改的26项规章,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规章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包括《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有关条款;二是规章部分内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改革等决策相抵触,包括《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等6项规章的有关条款;三是规章部分内容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本市有关政策和管理改革方向不符,包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等7项规章的有关条款。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
废止的19项规章,主要包括4种情况:一是制定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包括《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等4项规章;二是规章主要内容已经被上位法覆盖,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执行上位法,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5项规章;三是规章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使用,包括《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等5项规章;四是规章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北京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等5项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