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补充规定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补充规定废止】
津国税流〔1998〕47号
补充规定废止 成文日期:1998-11-09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增值税法规,抓紧贯彻落实。
二、凡是已经对部分零申报、负申报等纳税异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预征年终清算增值税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在税务检查和严格审核企业增值税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认真切实做好定率预征增值税年终清算工作。
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越是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困难的条件下,越是要依法治税,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和稽查,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