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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2-14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