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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12-11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对以返利名义取得的实物,凡对外销售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征税;挪作他用的按取得时的价格计算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论购销行为发生时间早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返还资金均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