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价外补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流〔1998〕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8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潍国税流[1998]190号文悉。现就文件中反映的烟草集团拨给各县区烟草公司的价外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答复如下:
为调动烟农积极性,烟草集团年底根据各区县当年烟叶收购后调拨销售金额,一次性拨付给各区县烟草公司一部分烟叶价外补贴,然后由各区县烟草公司以“扶持费”名义支付给烟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该项烟叶价外补贴属“价外费用”的一种形式,应并入各区县烟草公司调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