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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非增值税企业加价收取的水、电、汽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非增值税企业加价收取的水、电、汽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鲁国税流一〔1997〕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4-16


税谱®提示: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本文中“如果该应税项目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应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修改为:“对其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莱国税流[1997]9号文悉。报告中反映:部分非增值税纳税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安装公司等),在居民住宅小区内代有关供应部门向居民按月收取水、电、汽费,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转交各相应部门。同时,在收取各项费用时自行加价并直接用于本单位开支,对该项加价款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汽费,并另行加价,属代销业务的一种形式。根据你局反映的其加价款收取及处理方式,应按照省局鲁税一[1994]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即“对受托方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业务,其手续费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否则,其手续费收入合并征收增值税”。国税部门应责成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应税项目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应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