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45号 1995-07-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市局直属四、五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5〕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周转箱除外),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