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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3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2-13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处、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 欠缴税款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二、 《边控对象通知书》和《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由省税务局填写,直接送达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指定负责收件人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