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重大决策,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环境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1999]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9-02-10
为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湖南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环境,为湖南经济发展服务,省局就我省国税系统如何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决策的认识
治理经济发展环境是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是加快湖南经济发展、抢抓发展机遇的现实需要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也是讲政治、反腐败的重要体现。国税部门是国家经济执法机关,担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同时,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对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培植税源是国税机关的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高度重视治理工作,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三讲”教育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从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做起,做到不回避矛盾,不隐瞒问题,不走过场,使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在我省国税系统得到切实贯彻并取得明显成效。在治理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广大国税人员的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公仆意识,坚决纠正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来牟取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错误做法。同时,各地国税机关,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税源经济的思想,为地方党政领导当好参谋,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治理经济发展环境事关全局。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已成立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由胡金亮同志任组长,李立、程安亭、陈汉高同志任副组长,省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省国税系统的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落实的责任制度,严格按省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正视问题,认真自查自纠
从整体上看,我省国税系统的执法水平距依法治税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执法中的问题仍然不少,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个别问题甚至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纳税人的强烈不满。如个别地方乱收费、乱摊派严重,一些单位违规收取保证金屡禁不止,有的单位和干部服务意识淡薄,办事效率不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国税形象,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整治。各地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及本通知要求逐一坚决纠正。请各地在1999年7月31日前将治理经济环境的情况向省局书面报告。
四、令行禁止,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环境
近几年来,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环境,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省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个别地方仍然我行我素,令行不止。为此,省局重申和明确以下几条规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和省局明令禁止的,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清理和纠正,坚决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那些令行不止、顶风违法违规者,特别是对那些造成恶劣影响的,省局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一)严格税外收费行为。
1、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年审收费和代开、代管监开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收费(发票工本费除外),不管是否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一律停止。
2、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工作,严禁强制代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严禁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交由代理机构办理并收取费用,坚决纠正将代管监开和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交由代理机构办理并收取费用的作法。
3、对其他税外收费,要严格按省局《关于重申和明确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执行,严格按规定清退和收取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清退保证金。
(二)税务专业报刊发行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发行、搭车发行。严禁对纳税人推销发行个人书籍及代其他部门、单位推销发行报刊、读物。
(三)税法宣传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个别特殊情况下纳税人
要求赞助的,应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各地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购置等要量力而行,严禁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摊派费用或借款,严禁向银行贷款搞基建。
(四)进一步规范纳税检查。除有举报或重大偷税嫌疑外,对同一企业在同一纳税期限已经进行过检查的,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原则上不采取大规模检查的办法;对涉外企业和单位的日常检查由涉外税务部门进行,对涉外企业和单位的举报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经县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由同级稽查局负责稽查,稽查时,税务人员必须持涉外税务检查证方能进入涉外企业稽查,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进入涉外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同时,稽查局与主管涉外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互通信息。国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并符合法定的程序。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六)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办事时限的,要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地依法办理。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办理领购发票审批手续,国税机关应当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
办理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和依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的,最多可延长5日,并告知纳税人有关原因。
(七)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强化优质服务。各地要严格按省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规范服务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07号)、《关于向社会公布5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湘国税发[1997]019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171号)规定,推行办税公开,实行规范服务,倡导承诺服务;要层层建立健全纳税人申诉制度,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的行政救济手段,对纳税人投诉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9号)规定,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违法的,要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