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经一〔2018〕1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 ( 京科发〔2018〕25号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2018〕18号)等相关政策,现就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2018〕18号)执行。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
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
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三、补助申请及审核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向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36号德胜凯旋大厦C座二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
(三)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汽车企业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材料、中央补助资金审核及拨付文件、产品明细表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生产企业公章。
环交所免费为汽车生产企业网上注册,开设登陆账户和初始密码。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bjxnyqc。org/),进入“新能源汽车补助”管理系统,在该系统页面输入登陆账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录入领取补助车辆信息并提交。
环交所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算后,在其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政策参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京科发〔2019〕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文件,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对《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调整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汽车(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纯电动汽车除外)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自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如中央政策调整,本市相应政策按照中央政策另行制定。
2.将第九条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本通知自2019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8〕1296号)自2019年6月26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解读《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日期:2019-07-03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结合本市机构改革方案,对《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2019年3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138号文),要求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二、《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内容
1.落实财建138号文,对市级财政补助进行调整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期间,市级财政补助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8〕1296号)执行,对纯电动汽车(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纯电动汽车除外)、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
自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
2.落实机构改革方案,对涉及到的职责部门进行调整
按照本市机构改革方案,成立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原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整合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立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整合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09
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8〕12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于2016年发布了新能源小客车、专用车、客车市级补助政策。2018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了《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2018〕18号)。现根据中央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并制定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对之前补助政策中不符合中央要求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调整完善后政策的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先行垫付,消费者在购车时,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北京市环境交易所负责受理和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兑付至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市财政按政策安排补助资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四部委“地方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规定,我市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市级补助,车辆相关技术要求参照《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2018〕18号)执行。
3.车辆运营里程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引入车辆运营里程要求。除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市级补助资金需满足车辆运营2万公里的要求。
4.不予补助范围
考虑到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其购买者的主要或全部资金来源均为财政资金,对上述车型不再安排市级财政补助。
5.政策时限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与《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
》 (
京科发〔2018〕25号
)的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如今后国家政策有所调整,我市财政补助政策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