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8-12-09 粤国税发[1998]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53号
,以下简称《
通知
》下发后,我省海关已按《
通知
》中的有关规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由于我省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时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以致无法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为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出口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时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对1999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国税机关将对其按章征税并不予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经省国家税务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凭出口货物普通报关单原件等凭证办理"先征后退"税。对没有报关单原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税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手续。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并不予办理退税。
三、上述通知内容,各地海关应予公告,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