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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21 穗国税发〔2006〕2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粤国税办转字〔2006〕1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只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供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再执行“先由纳税人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只限摩托车使用’的戳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