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如何计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2-04 粤税发〔1994〕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由于
增值税是一个普遍征收的税种,征收的范围扩大了,而且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各地对缴纳
增值税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户如何计算征收
增值税的问题理解不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
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问题。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凡按一九九三年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的,其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因此,在计征税款时,必须首先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换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然后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例如,某从事商业零售的纳税人,一九九三年第四季度核定的月营业额为2000元,一九九四年实行
增值税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先计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000/(1+6%)=1886.79元
(2) 根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1886.79×6%=113.21元
余此类推
二、关于定额问题。过去我省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实行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营业额一次,实行新税制后,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暂按一九九三年核定的定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征收的税款。今年全省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的定额调整,省局将另行统一布置。
三、从今年开始,凡交纳
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根据
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定额均不含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