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25 粤国税发〔2003〕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下放部分
企业所得税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审批的项目
(一)取消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达到比例报省局、总局审批的规定,改由纳税人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70号
)有关规定和条件自主申报扣除。
(二)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改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
国税发〔2000〕84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取消城乡信用社安全防卫费税前扣除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改按《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
国税发[2000]101号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省局授权扩大审批权限的项目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审批,原规定由省局审批,现下放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现统一为财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市)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300万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仍需呈报省局审批。
(三)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现统一为单笔呆账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呈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市)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广州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他地级市不得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仍需呈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仍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金融企业(含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装修费税前扣除审批,现统一为装修费在10万元以下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自主申报扣除,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呈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市)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不得超过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仍需呈报省局审批。
三、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规定的审批或确定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级和下级的审批办法。
四、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