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次原木加工切成的木片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1996-7-1 粤国税函〔1996〕3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廉江市木片公司来信反映该公司以外购次小薪材木段为原料,加工切成的木片的
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省局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利用次小薪材木段加工切成的木片,不属注释中"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