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
税总发〔2015〕11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契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现将以上七个税种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公告,供纳税人在进行相关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时使用。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5.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6.契税纳税申报表
7.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7日
关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29 12:15 来源:上海税务
一、主要背景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
税总发〔2015〕114号),新增并修订了部分在用的表证单书,形成全国统一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为统一执行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发完成了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种申报系统,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纳税申报表。
二、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共7个税种,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统一规范样式执行,纳税人按相应的填表要求填列。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