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3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
〔2008〕2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8月开始,各市停止通过FTP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废旧物资发票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废旧物资发票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等4份报表及审核检查情况报告,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报表和审核检查情况报告仍按有关要求继续上报。
二、各地要加强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