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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14 穗国税发〔2002〕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9〕2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以及我市军转办等14个部门《转发广东<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军转〔2002〕6号)和市军转办《对<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复函》(穗军转〔2002〕1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1年起,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免税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才能办理有关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