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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13 粤国税发[1995]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省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粤国税发〔1995〕191号规定,局补充的第二点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4〕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乡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93]财预明电字第4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城乡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和涉及税前列支项目、标准,统一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各地不能超越权限随意开口子扩大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保证税基不受侵蚀。各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认真做好城乡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税务局粤银发[1994]252号《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暂按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税务局粤农银发[1994]15号《关于转发<农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城乡信用社税前列支的规定,凡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不一致并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的,均不能比照执行,而应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
  四、进一步规范城乡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城乡信用社坏帐、呆帐损失核销审批权限、列入成本的专项奖金和有关提取项目和比例,省局今后将进一步予以重新明确。城乡信用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省、市、县分、支行汇总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