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22 粤地税发[2004]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8]209号
)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考虑到“大集中”征收管理系统在全省铺开后可实现实时的监控,省局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已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同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时间要求比较紧,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局决定:下放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由各地级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 (
粤地税发[2003]86号
)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杜绝因审批权限的下放而乱开口子,把延期缴纳税款作为调节税收入的手段,更不能利用延期缴纳税款搞“权钱交易”和“人情税”,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加强管理,在全省“大集中”
征管信息系统铺开前,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应将审批情况逐项填列《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台帐》,在每季度后的15日内,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