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6-27 穗国税函〔2007〕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广州市
增值税普通
发票管理,现将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红字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开具红字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丢失、被盗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丢失、被盗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国税转〔2004〕398号)中有关普通发票丢失、被盗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在领购、开具和保管
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4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