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31 厦国税函〔2004〕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第一点第(一)、(三)及附件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附件1,附件2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普通发票编码方案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具体详见附件例子代码)。从左至右排列:
1.第1、2、3、4、5位统一为:13502。
2.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3.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1货物销售类(企业冠名发票按总局规定为1工业、2商业编制;鉴于我局发票改版后未分工业和商业,因此,我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直接将货物销售类发票的行业代码定为1)、3加工修理修配类、4收购类、5水电类、6其他类。
4.第9、10位为各行业发票或企业冠名发票的明细类别码:
(1)货物销售类:01货物销售类(普通货物销售)、02旧车交
易、03机动车销售、04出口货物专用、05木材运销、06保税货物销售、07粮食销售;
(2)加工修理修配类:01加工修理修配类;
(3)收购类:01普通收购、02粮食收购
(4)水电类:01水电类;
(5)定额类:01定额5000、02定额1000、03定额500、04定额100、05定额限额;
(6)其他类:01统一收据、02其他
(7)企业冠名发票:按不同行业的企业申请自印顺序从11编起至99;
5.第11位为发票版面金额:0电脑版、1百万元版、2十万元版、
3为万元版、4千元版、5百元版、6十元版、7十元以下、8税控收款机发票、9版面无金额限制。
6.第12位为发票联次。
(二)普通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
为8位阿拉伯数字。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位人员根据《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的审批时间顺序,按每一种分类代码,自00000001起依序编制。
(三)防伪特征
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局新批印的普通发票的各联次号码将不再采用异形体印制这一防伪技术,印制位置和规格按总局通知精神执行,分类代码和普通发票号码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其他防伪特征按《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税【2001】310号)的精神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位人员负责联系、落实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厂的新旧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衔接工作。
(二)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旧码普通发票的缴销工作,缴销工作一般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的验旧购新环节完成;但对每季度领购普通发票次数不足一次的纳税人,税务管理员要通知纳税人在发票新旧码交替使用期间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旧码普通发票的缴销手续。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表(略)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