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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18                                                   粤国税发[1999]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办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持省级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书以及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