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原市国税局于2014年11月发布《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之后,先后于2015年2月和7月发布两份《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和第8号),对《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留了6项行政许可,22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取消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 并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
第67号
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因此,为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许可事项有关工作,并使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决定全文废止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修改)。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