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30 粤国税函〔2002〕8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南航财函[2002]101号)。关于该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1999]477号
,省局
粤国税函〔1999〕402号
转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55号,省局粤国税函[2002]467号转发)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宁波营业部、湛江营业部、太原营业部、南昌营业部四个分支机构,从2002年度起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四个营业部在2002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