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8-30 粤国税发〔199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61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我省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在八五期间内提取管理费的范围和具体比例,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税务局粤农银发
〔1994〕15号《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