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3-11-25 粤国税函〔2003〕5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你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缴纳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 [2003]3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分公司)在汕头、湛江、梅县机场分别设有供应站,主要负责各机场民用航空班机所使用的航空油料的采购、存储、运输、销售和加注业务,各供应站是广东分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报账单位,财务核算由广东分公司统一核算,员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均由广东分公司派驻和提供,所有航空油料的采购和销售均以广东分公司名义进行,采购和销售的款项结算及开具销售发票由广东分公司统一办理。根据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该公司属下各机场机构将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汕头、湛江、梅县分公司设立后,其经营运作及财务核算方式仍维持不变,各分公司仍为报账单位,日常经费由广东分公司统一拨付,其财务核算仍集中在广东分公司统一核算,广东分公司统一负责航空油料的采购和所属各分公司销售款项的结算.并向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汕头、湛江、梅州市设立的分公司所发生的经营业务,汇总在广州市申报缴纳
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