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26 穗国税发〔2001〕10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
发票管理,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申请购买收购发票时,必须同时提供注明以下有关内容的3种证件:
(一)经营范围包括“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商流主管部门与汽车更新办公室共同核发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资格认证书》;
(三)公安机关核发的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收购发票,只能供本企业收购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时使用,不得作为非报废汽车的收购业务使用。
三、对以上的证件,如有其中之一超过有效期限或没有办理年审和验证,一律停止对企业供应上述经营范围的收购发票并核销其未使用完的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