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月16日 粤地税发[1997]10号
税谱®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国税发[1996]45号通知中提及的原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应结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点第八款的规定执行,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一点称“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其中董事费收入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第八点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