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3-03-10 粤国税函〔2003〕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你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3]21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规定,省局认为,对“公司+基地+农户”这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即由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技术、肥料等生产资料,农户负责耕种或饲养,收成后全部由公司统一收购,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视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
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