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所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1-18 粤国税发〔1994〕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关于农村供电所(站)征税问题,据部分地方反映,省电力工业局用电处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关于农村镇(乡)以下供电所(站)税收问题的意见”答复惠州市供电局(抄送各市供电局)称:“农村镇(乡)以下供电所(站)不交
增值税”。省电力工业局用电处的
上述解释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对此,省局有关农村供电所(站)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市(县)供电局通过农村供电所(站)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不论农村供电所(站)是否由市(县)供电局统一核算,也不论是采用购销(购进电力转供)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或农电提成)方式,均应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售电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手续费(或农电提成)]计算征收
增值税。其中,对于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可按代销货物有关
增值税征税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处理。对农村供电所(站)具体按转供电力还是代销征收
增值税,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