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16 穗国税函〔2008〕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8〕17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度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须报送《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暂减按20%的税率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当年新办的企业在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时,按25%的税率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